校政发外[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留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为留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促进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招收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教育坚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向。
第四条 学校留学生教育实行“培养学院主体、国际教育学院主导、其他单位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留学生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目标。
第二章 招收管理
第五条 学校留学生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汉语进修生和其他短期进修生。
第六条 具备开办留学生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学院,应根据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在每年十月份就留学生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并按要求完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留学生。
第八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入学条件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后决定是否录取。
第九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依据湖北省教育厅规定的工作流程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留学生。
第十条 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留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组织安排胜任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三条 留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并按照学校转专业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手续并通过转专业考试后可以从下一学年开始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汉语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第十五条 培养学院应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最终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英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培养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校情及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留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向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留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针对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留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留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留学生奖学金体系,推荐符合条件的留学生积极申报湖北省留学生奖学金,设立湖北文理学院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条 学校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襄阳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三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四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留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留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学校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留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培养学院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应树立质量意识,若出现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需限期整改,并给予下一学年停招或减招留学生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