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外[20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第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上级单位或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任务导向、计划报批、限量管理、务实节俭、保证质量等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 申请出国(境)人员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及审批手续:
(一)登录OA系统,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等部门审核后,报相关校领导签批。申请人需在出国(境)前4个月将《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及办理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所需材料交至国际处。
(二)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表》,按照要求在学校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报批相关手续。
(四)校领导因公出国(境),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访管理
第五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须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工作任务,且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公职身份与在外任务相称。
第六条 严格执行计划报批与审核程序。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预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且必须明确出访目的和内容、时间和人数、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审批职责。
第七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函应真实有效,原则上应有单位信息,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日期、停留期限、邀请人签名或公章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
1. 校领导以党政领导身份出访,一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不超过1次,正职领导确因工作需要1年内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正职校领导不同期出访;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参加学术活动,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执行。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1.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校领导出访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其他团组一般不超过5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在外停留天数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2. 因公赴台湾、香港或澳门的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不超过7天(含);超过7天的学术类任务(会议除外),须提交经所在单位签批的实质性详细说明或计划书。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为必须用满。
(三)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其他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拟陪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如因研究领域一致,任务确有需要同时出访时,须主动说明,个案报批。
(四)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同一系统的、业务相关的人员参加,且须事前征得省级外办的书面同意。
(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实际出访中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出访时间等违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严格控制前往热门国家和地区的出访团组。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信息公示和成果共享制度。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需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将团组和人员信息在学校信息公开栏如实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5天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出访报告、出访照片及影像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就出访情况进行汇报交流,自觉接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证件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须持因公证件。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原则上应持因公证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证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境)7日内将因公证件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登记,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集中转交至组织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按照务实节俭原则做好费用预算,预算费用主要包括国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其他费用应详细说明事由和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团长须签署《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日志》。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接受行前教育。
第十七条 在外活动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