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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11 14:59:55 来源: 作者: 【 】 浏览:

校政发外[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水平,积极创新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和加强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实习实践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公派留学项目,以及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参加学习(含游学)、科研合作、实习实践等交流活动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交流生的管理应贯彻规范、专业、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工处和二级学院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一)国际处主要负责校级层面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开拓、宣传、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遴选,指导并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二)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交流生出国(境)交流计划的审核,交流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

(三)学工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交流生、研究生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四)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对交流生的道德品行和学业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学习交流计划进行初审,并在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与其保持联系,做好意识形态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学生返校后协助做好其在国(境)外所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工作。

(五)本科交流生的经费资助按照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交流生的经费资助按照研究生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更多的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境)交流学习、科研合作、实习实践。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具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高校或机构提出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有良好的外语沟通与写作能力。

(五)家庭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并能够承担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等相关费用。

(六)符合交流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宣传。主办单位经国际处同意后可通过学校官网、项目宣讲会、辅导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在校内对项目进行宣传。

第七条  申请与选拔程序如下:

(一)报名。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学习或实习项目,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赴国(境)外学习(实习)申请表》。

(二)审核。二级学院对本学院的学生申请人进行初审,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处进行综合审核。

(三)选拔。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处、国际处按项目要求组织考核,择优选派,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上报校领导。

(四)公示。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派出。

第四章  派 

第八条  已确定由学校派出的交流生须签署《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责任书》和办理行前其他手续(缓考、签证材料)。交流生须根据项目规定承担相应费用,或向合作高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交流生须按合作高校或机构的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合作高校或机构没有强制保险要求的,须在学校指导下自行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  交流生获得合作高校或机构的录用通知书后,需自行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交流生可向二级学院、国际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相关辅助材料(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健康证明等)

第十一条  交流生获得出国签证或出境许可后,国际处组织交流生进行政治安全、意识形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前培训。

第五章  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交流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或实习期间,将保留湖北文理学院学籍,具体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811号)和《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政发研〔20184号)执行。

第十三条  赴国(境)外学习(含游学)的交流生需根据自己的学术兴趣和专业特征,结合本人所修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选择相关课程学习,原则上要求选择与学校本学期专业培养计划对应或接近的课程。交流生回校后凭合作高校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到二级学院申请所修课程的学分转换,由二级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审核认定。

对不能与学校本学期专业培养计划直接对接认可的课程学分,可转化为学校选修课学分;对学校本学期开设而无研修学分转化的课程,需在返校后重修,以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四条  赴国(境)外科研合作的交流生须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和研究方向同国(境)外导师进行充分沟通后,拟定科研课题和研修计划,按计划执行研修活动;原则上要求所定课题及计划应紧扣专业方向。交流生回国后可将国(境)外科研成果纳入在校成果计算。

第十五条  赴境外实习的交流生须通过正规、可靠、安全的渠道获得实习机会:一是申请学校或所在院系与海外高校、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的实习项目;二是参与正规企业举办的校园招聘直接争取海外总部实习机会。交流生回国后可将国(境)外实习实践证明到二级学院申请实习学分的转换。

第六章  纪 

第十六条  交流生在合作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遇到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须严格遵守《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8]11号)。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流生通过学校交流项目申请并获得合作高校或机构的录取资格后,未经学校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继续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交流生到达合作高校或机构后,应于一周内将其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老师,并定期向联系老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交流生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交流生在外期间如需终止学习提前返校,须由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合作高校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擅自终止学习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习或实习期满后,须按时返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逾期不返校办理相关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交流生回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各自的学院递交一份出国小结。

第七章  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大学的学习交流项目,按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要求进行选派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具体参照以上各项要求执行,二级学院须及时将派出交流学生的信息报送国际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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