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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11 14:58:42 来源: 作者: 【 】 浏览:

                      校政发外[2019]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工作要求,开拓教师国际学术视野,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规范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根据《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校政发人[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遵循“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优先选派德才兼备、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条  项目层次、申请条件及留学期限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主要指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发布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各类选派项目,其申请条件、留学期限按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主要指湖北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出国研修”等各类选派项目,其申请条件、留学期限按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三)湖北文理学院公派教师海外研修项目主要指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择优选派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其申请条件和学习时间按《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自费出国(境)访学研修主要指教师为提高个人学术水平申请自费出国(境)访学研修,其申请条件按《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各类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项目人员,除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报材料外,还需填写并提交《湖北文理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申请自费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应向人事处提交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原件及《湖北文理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派出程序

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公派项目录取人员,需持正式录取文件、《湖北文理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及护照、签证原件到人事处办理派出手续;湖北文理学院公派教师海外研修项目录取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直接办理派出手续;个人自费出国研修人员,需持国(境)外单位(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原件、《湖北文理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及护照、签证原件到人事处办理派出手续。出国(境)访学研修时间6 个月及以上的,须与人事处签订《湖北文理学院出国()进修培训协议书》。

第六条  学校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的管理、待遇及返校后的考核按照《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师到达目的地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向所在单位汇报基本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驻接受单位所在地区的使(领)馆申请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  教师在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单位有关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原则上,不得拓展新页或附页;A4纸双面打印;一式3份,签字盖章单位或部门各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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